1 - 现货市场的证券税收
a) OAT债券和政府债券
* 适用于法国居民的税制
2017年12月30日2018年财政法n°2017-1837法律第28条修改了资本收益和收入的税收方法。自2018年1月1日起,相关资本收益和收入將根据税法法典第200A条第1款规定,按所得税税率(IR)征收,定额税率为12.8%。此外,还另加上17.2%的社会保障捐税。但根据纳税人的明确选择,该些资本收益和收入也可按个人所得税征收:这一整体选择由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典200A条第2款的规定在申报全部收入总额时做出,事后不可改变。
关于动产资本的收入,定居在法国的纳税人在获得OAT债券及其他国债的利息收入时,除特殊情况外,须在获得利息收入的当年缴纳12.8%的强制性征税(预付款)并于次年按递进等级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还须缴纳针对投资产品征收的社会捐税,总税率为17.2%。预付款将在当年的所得税中减除,多缴纳的部分将根据税收法典第125A条第五款第1段的规定退还给纳税人。
但下列纳税人可免缴此强制性税款:
- 税收地址设在法国境内的自然人,其所获得的OAT债券和政府债券利息是由设在法国的支付机构发放,税收户前两年的税务参考收入(RFR)低于25 000€(单身)或50 000€(家庭),并在缴纳利息税收前一年的11月30日之前提出免征税要求者。提出免征税要求时,纳税人可向支付机构提交一份荣誉证书,证明税单上标明的利息支付年的前两年的税务参考收入(RFR)低于25,000€或50,000€;
- 税务地址设在法国的自然人,所获得的OAT债券和政府债券利息是由设在法国境外的机构发放,税收户两年前的税务参考收入(RFR)低于25 000€(单身)或50 000€(家庭)
根据税务法典第157条第3款的规定,经经济和财政部长授权在法国发行的可转让债券附带的偿还溢价可免征所得税。 但如属下列情况则不能享受免征所得税:
- 与1985年6月1日以来发行的证券挂钩、超过名义金额5%的溢价;
- 受货币和金融法第L214-2条及后续条款规定的由有价证券集体投资公司(可变资本投资公司SICAV或共同投资基金)自1989年1月1日起发放或分配的溢价,如其金额超过发放或分配金额10%,则不能享受免税;
- 税务法典第238条之七A第二款规定的偿还溢价。
因此,税务法典第157条中规定的偿还溢价免税规定不适用于:
- 1992年1月1日以来发放的债券;
- 自1991年6月1日以来本息分离的债券;
- 陆续发行并在单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如其中一部分债券是1992年1月1日后发行,并 自1994年1月1日已清算的债券。
自2018年1月1日起由私人出售的OAT债券和政府债券的资本收益,则自动按固定税率12.8%或按纳税人不可撤销的选项根据所得税征税等级缴税 (外加针对财产收入征收的社会保障捐税,总税率为17,2%)。一年内的损失只能从相同性质的资本收益减除,按税务法典第150-0 D条之三第1点或之四第1点或第150-0 D条之三的减税规定从总额中予以扣除 。如果余额为正,剩余的资本收益应酌情减除前几年产生的类似损失,直至十分之一,然后再根据税务法典第150-0 D条第一节所述的减免规定处理。 相反,如果余额为负,则超出的未减除的资本损失将在相同的条件下在后续年度减扣,直至十分之一。
* 此税制适用于受实际税制管辖的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OAT债券和政府债券的利息不列入到企业或合伙公司的应征税收入中:根据税务法典第155条第二款第1节第1项中规定,应征税收入不包括来自非专业业务的收入。 因此,非专业业务的收入应从企业或公司的利润中账外扣除,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申报:
- 独资经营者或自然人合伙公司报所得税时,根据上述规则,將相关收入填在有价证券收入类别中;
- 须缴纳公司税的法人合伙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申报公司税。.
* 适用于非营利机构的税制
必须根据机构是否从事营利活动来区分下列两种情况:
- 所得收入与非营利机构的非营利部门有关:1987年1月1日发行的政府债券收入按10%的公司税税率征税。出售债券所获的资本收益不征收公司税;
- 如所得收入与非营利机构的营利部门有关,或者非营利机构就其整体业务须缴纳公司税,所得收入则应按照上文针对须缴纳公司税的法人的规定纳税。
* 适用于于须缴纳公司税的法人的税制
所有属于应征税收入的收益(利息、偿还溢价和出售证券的资本收益),应根据税务法典第219条第一款C的规定,按标准税率33%/ 3%征收公司所得税,如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财政年度12个月的利润低于500 000€,则按28%税率征收,并按3.3%的比率征收社会贡献税。
根据2018年财政法第84条,利润超过500 000€者,从2019年1月1日起,正常税率降至31%,然后不分利润高低逐渐减少,从2020年1月1日起为28%,从2021年1月1日起为26.5%,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5%。
- 针对OAT债券支付的利息,根据应计收入(而非到期)规则予以征税。
- 对于有偿还溢价的证券,则设有一项专门的税收规则,当平均发行价格不超过偿还价值的90%,溢价超过债券或证券购买价格的10%时,则采用精算分配原则。 在此情况下,根据税收法典第238条之七E的规定,偿还溢价和每年支付的利息按每个财政年度在债券期限内或从购买日期起合同剩余日期内根据精算分摊纳税。
* 适用于机构投资者的规定
- 税收法典第38 条之二A中提到的信用机构、融资公司和投资公司,购买或认购在短线投资证券或长线投资证券账户中登记的固定收入证券时,若其价格与偿还价格不同,则按税收法典第38条之二B款的规定征税:与证券购买价格和偿还价格之间的差额相对应的利润或损失(此差额视购买的应计息票情况或增加或减少),將在债券剩余期限内予以精算分配,直至债券偿清。
- 针对保险公司和资本投资公司,根据税收法典第38条之二B之二的规定,这些公司购买或认购非指数债券时,如其价格与其偿还价格不同,则因此差额而产生的损失或盈利纳入到公司应纳税收入中,其金额將平摊于剩余期限上,直至偿清为止。如有多个偿还日期,则会保留最晚的日期。此分配根据精算法计算。
当这些规则适用时,合同中规定的年利息也根据应计规则征税。
b) OAT通胀指数债券(OATi)
适用于OAT通胀指数债券的税收与其他固定税率或浮动税率的OAT债券非常相似,适用于须缴纳所得税的个人和须缴纳公司税的专业公司(参见适用于上述OAT债券和政府债券的税收,包括偿还溢价,但具有某些特殊性。
根据税务法典第238条之七E第二款第3点的规定(第2节及随后各节),含有指数化条款的合同的偿还溢价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扣除偿还金额,其数额为考虑到证券购买日期或签订合同日期当日记录的指数变化而得出的价值。
针对信用机构、融资公司和投资公司, OAT指数债券的税收与OAT非指数债券相同,因证券购买价格之间差额产生的利润或损失(其中包括购买时的应计息票 ),以及偿还价格均以精算方式平摊在剩余期限内,直至债券偿清。
针对OATi支付的年度利息则须根据应计利息产品的规则征税。 针对保险和资本投资公司,上文(a)中提到的税务法典第38条之二B之二的规定不适用于指数债券。 但若属有偿还溢价的证券,则按上文已引用的第238条之七E的规定处理:根据本条第二段第3款(第2节及其后)的规定,偿还溢价是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计算,扣除偿还金额,其数额为考虑到证券购买日期或签订合同日期记录的指数变化而得出的价值。
每年,本金会根据通货膨胀浮动而调整,由此而产生的溢价只有一部分需要征税:这一部分溢价的计算旨在將溢价税款余额(减去前几年税款后的应纳税溢价)平摊在债券的整个周期中 。
c) 适用于非法国居民的规则
根据《税务法典》第132条 之二(1987年1月1日之前发行的证券)和第119条之二(1987年1月1日发行的证券)条款的规定,非法国居民享受的债券、政府债券和其他政府发行的可转让债券的利息、到期年金和所有其他收益,无需缴纳预扣税。
2 – 与法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
参见法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税收协定。
( https://www.impots.gouv.fr/portail/les-conventions-internationales ).
1 OAT债券和政府债券的利息和偿还溢价需征缴社会保障捐款(CSG、CRDS等),总税率为17.2%。
2 对于2013年获得的收入,该证书可例外性地在2013年3月31日之前由支付机构出具,并指明只针对自制定之日起所支付的收入。